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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制度

    德育處理申訴制度

    •   發布時間:2023-04-19


    根據國家《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增強學生法律意識,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針政策得以全面落實,尊重學生在學校的主體地位,從而保證學生更加健康成長,推進學校依法治校和素質教育工作的全面發展。

    二、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1.申訴人。主要包括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

    2.被申訴人。指學校所設的職能機構或者本校工作人員。

    三、申訴范圍

    1.對學校給予的處理不服的,有權申訴。如:學籍狀況、學業、思想品德成績評定、違紀處分等。

    2.學校或教職工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利,可以提出申訴。如:亂收費、硬性派購與教學無關的東西、搞有償家教等。

    3.學校或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利,可以提出申訴。如:沒有正式手續而令其停學、退學,教師有體罰、變相體罰行為導致身心傷害,在校紀管理中處理不當而侵害了名譽權等。

    4.學校或教師侵犯其知識產權,可以提出申訴。如:學校或教師占有學生的著作權、發現權、發明權或其他科技成果權。

    5.教職工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可以提出申訴。

    四、受理機構

    1.學校建立校內申訴委員會,由黨總支部、學工部、學生自主管理委員會、團委等組織委派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是學校處理校內學生申訴的決策機構。其成員可接受申訴人提出的書面申訴。

    2.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學生申訴辦公室,作為申訴委員會的職能部門,負責受理學生書面申訴。

    3.申訴受理機構是學校管理機構。

    五、申訴程序

    1.申請。申訴人必須書面提出申訴;在書面提出申請時,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有委托代理的,應寫明代理人的有關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訴時間;其他相關情況。

    2.審查受理。校內學生申訴辦公室在接到學生申訴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對不符合申訴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訴人。

    3.調查取證。(1)學校申訴辦公室接到學生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2)屬校內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校內申訴委員會以及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以及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4.處理決定。學校在受理學生申訴書30日內,在對申訴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提出處理意見。經校內申訴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后,根據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1)維持原處理決定;

    (2)變更原處理決定;

    (3)撤銷原處理決定;

    (4)責令被申訴人重新做出處理決定;

    (5)被申訴人依法負有履行義務的,責令其限期履行。

    六、其他

    1.申訴當事人對學校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核。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事項符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理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要堅持校內申訴與溝通思想、說服教育、調解等形式相結合。在學校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訴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申訴處理決定的,或者對依法提出申訴的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或者陷害的,由學校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并作出相應處罰。

    4.學生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5.此申訴制度經學校教職工大會通過后執行。


    0二二年八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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